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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章程和程序规则》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重庆)国际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17-11-01

章程


序言


国际电工委员会根据1904 年9 月圣路易(美国)国际电工大会上,政府代表团所做决议"成立的。

第一个章程于1906 年在伦敦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上起草,1908 年通过,并于1949 年、 1963年和1974年作过修改。现章程代替1974年的版本。


第一条 名称

本组织的名称是国际电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缩写名称是"IEC"。

根据瑞士民法第60条,本组织是法人社团。


第二条 宗旨

IEC 的宗旨是在电学和电子学领域中的标准化及有关事物方面c如认证)促进国际合 作,增进国际间的相互了解,IEC 通过出版包括国际标准在内的出版物实现这一宗旨。


第三条 委员会所在地

委员会所在地由理事会决定。

本章程发布之时,委员会所在地在瑞士日内瓦。


第四条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委员会可与其他国际组织就共同关心的事物进行合作。

委员会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根据两组织的共同协议决定合作的条件,职责的划分和活动的范围。


第五条 成员

任何一个愿意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国家均应成立本国的国家委员会。国家委员会在委 员会活动领域内全权代表国家利益。

只有同意遵守本章程和所附议事规则的国家委员会才能成为委员会成员。

接纳新成员由理事会投票表决。

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国家委员会。

根据本章程和议事规则,成员国有权参加委员会的一切活动。国家委员会要保证:

1) 促进委员会宗旨;

2) 支持委员会的工作;

3) 以透明的方式,尽最大可能在本国和地区标准申采用委员会国际标准。


第六条 权限

国家委员会在理事会上或通信投票表决作出的决定就是委员会的决定。每个国家委员会只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条 委员会的组织

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全体大会)(第八条)。委员会组成还包括执行和顾问机构以及委员会官员(第9 至18条)。

委员会官员由主席,上届主席或当选的下届主席、副主席、司库和秘书长组成。

一般情况下,当选官员的任期从当选的下一年的1月1日开始算起。为实现委员会的宗旨,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机构或任命其他官员。


第八条 理事会

委员会由理事会掌管。理事会由下述人员组成:

a) 委员会主席;

b) 国家委员会主席;

c) 上届主席或当选的下届主席;

d) 委员会的前任主席;

e) 委员会副主席;

f) 司库;

g) 秘书长。

只有国家委员会主席或正式授权的国家委员会主席代理人才有投票权,但在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委员会主席可立即投决定性的一票。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应委员会主席或1/5 以上全体国家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可以在休会期间召开会议。理事会会议的完整记录应有中央办公室保存,会议纪要应发送给所有国家委员会。


第九条 管理局

理事会的决定和政策在管理局的监督下执行。管理局由下述人员组成:

a) 委员会主席;

b) 上届主席(或当选的下届主席);

c) 司库;

d) 秘书长。

管理局应委员会主席的邀请,每年至少开4 次会。


第十条 总政策委员会

总政策委员会是理事会的顾问委员会。

它由下述人员组成:

a) 委员会的全体官员;

b) 委员会主席提名由理事会指定的6 名理事会成员。

总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跟踪委员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总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对送交理 " 事会的提案提出建议。

总政策委员会应委员会主席的邀请,每年至少开2次会。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代表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的技术工作。

执行委员会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技术工作正常和快速进行。对内负责任命技 术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处。

执行委员会由下述人员组成:

a) 委员会主席;

b) 由理事会选出的12个国家委员会所指派的12名成员;

c) 上届主席或当选的下届主席;

d) 委员会前任主席;

e) 委员会副主席;

f) 司库;

g) 秘书长。

只有按b)款指派的12名理事会成员或正式授权的代理人有表决权。但是在赞成票 和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委员会主席可当即投决定性的一票。

委员会主席将邀请向执行委员会提出提案的国家委员会派代表参加该提案的讨论。

上述b)款所选成员任期6年,每2年的年底改选其中的1/3. 获选成员的任期从当选的下一年的1月1日开始算起。

执行委员会向理事会报告它所作的一切决定。

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但应委员会主席或4名指派成员的要求,可以在 休会期间召开会议。

执行委员会会议的完整记录应由中央办公室保存,会议纪要应发送给所有国家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主席

主席任期3年,不能连选连任。主席任期期满时,当选主席(见条款13)则成为主席。

主席任期期满后,作为上届主席,保留委员会官员的职能,任期2 年。

主席的职责是:

a) 主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管理局和总政策委员会;

b) 投决定性的一票(必要时);

c) 代表委员会;

d) 对理事会提交给他的事物作出决定;

e) 理事会休会期间当需要时来取必要的措施。

主席可以请任何其他官员代行他的部分职责。在主席不称职时;上届主席或当选的 下届主席应作为执行主席主持工作。


第十三条 当选主席

委员会当选主席应根据第二十三条程序2选举产生。

选举在现任主席任期的第2 年举行;

当选主席在任职1年后,成为主席。


第十四条 副主席

副主席的名额应由理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3名。

通常国家委员会应根据第二十三条程序2,每年选举1名副主席。

如果某位副主席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完成他的任期,则应立即选一位新的副主席,完成余下的部分任期。新的副主席有连选连任资格。

副主席任期3 年,并有连选连任一届的资格。


第十五条 司库

司库应根据第二十三条程序2 选举产生。

司库任期3 年,并有连选连任一届的资格。

司库的职责是:

a) 指导中央办公室有关所有财政事物;

b) 根据秘书长提供的指示,向理事会提出财政预算;

c) 就年度财政审计报告向理事会提出评论意见。

司库应留任到他的接替者被任命。

司库不称职或辞职时,委员会主席应在选举新司库之前指定另一名官员作为执行司库。


第十六条 秘书长

秘书长是委员会的首席执行官员,由理事会任命并根据理事会的旨意主持办公室工作。作为管理局的一员,秘书长在管理局的监督管理下贯彻执行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的指示,主管中央办公室的工作。

秘书长可以参加所有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 中央办公室

中央办公室设在委员会所在地C第三条),由委员会所需要的职员组成,并在秘书长主管下进行工作。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

委员会的技术工作逼过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进行,每个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一个特定的课目。

技术委员会经过理事会批准后,由执行委员会建立或解散。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理事会批准出版的IEC/ISO 导则,把它的部分工作范围委托给分技术委员会。

如果满足下述条件,执行委员会可以设立新技术委员会:

a) 根据IEC/ISO 导则提出建立新技术委员会的提案;

b) 中央办公室已征询了所有国家委员会的意见;

c) 投票的国家委员会中,有2/3 多数赞成;

d) 至少有5个国家委员会表示积极参加;

e) 工作范围己明确定义。

所有国家委员会有权参加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活动。

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只有经过执行委员会的批准才能修改或补充。

每个技术委员会都设有由执行委员会任命的主席和秘书处。


第十九条 财务

委员会的收入来自国家委员会向中央办公室交纳的年度会费,销售出版物以及理事 会批准的其他来源。

各国家委员会交纳的会费不尽相同。

每年理事会应确定预算,包括国家委员会下一年度的会费在内,于11月1日前通报各国家委员会。

委员会的财政年度从1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

每年4月1日前秘书长应向各国家委员会提交经职业审计员充分查证,并由主席和 司库签署的上一年度的决算。

委员会的债务只由委员会的固定资产担保。每个国家委员会在这类债务上的财政责 任不超过其应交的年度会费。


第二十条 语言

委员会的语言是英语、法语和俄语。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的出版物和文件

委员会可以发行理事会认为有助于实现委员会宗旨的任何出版物或文件。

对于技术工作的出版物和文件应按理事会批准出版的IEC月SO 导则的规定发行。


第二十二条 程序规则

与章程保持一致性的程序规则的修改应按第二十三条程序1进行。


第二十三条 批准程序

理事会可以用2种不同的程序作出决定。

程序1:适用于接纳新成员(第五条),修改章程(第二十五条)和修改程序规则(第二十二条)。

依照程序1,付诸表决的提案由中央办公室分发给所有国家委员会。要求国家委员会在中央办公室寄出投票表决提案信函之日起3 个月内答复中央办公室,说明是否赞成己经送交给他们的提案。除非1/5或更多的委员会成员投反对票,否则提案通过。

程序2:适用于除程序1所属情况和解散委员会(第二十六条)之外的理事会所作的 其他决定。

依照程序2 ,

----在理事会上,提案获会议代表和投票的简单多数赞成即可通过。

----通过信件,在3个月的投票期,提案在中央办公室收到的投票中获简单多数赞成 票,即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法律规定

对本章程和程序规则中未提及的问题应依据委员会所在地的国家法律处理。


第二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

修改章程的提案应至少在研究该提案的理事会开会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中央办公室,由中央办公室把提案的复印件发给各国家委员会。如果修改章程的原提案或在会议上修改后的提案被理事会批准,则应按第二十三条程序1发给各国家委员会投票表决。

中央办公室应向国家委员会报告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的解散

提出解散委员会的提案需要获得1/4以上全体成员的支持。对提案的表决应以通讯投票方式进行。成员应当在投票单寄出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案作出答复。当全体成员的4/5以上赞成时,解散委员会的提案才能通过。

万一解散委员会,理事会应决定处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的方法。




程序规则


第一款 成员身份

希望成为委员会成员并且按章程第五条建立的国家委员会应向中央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以便发给各成员国家委员会,按章程第二十三条投票表决。

每个国家委员会应同意交纳2年的会费。如果它要退出IEC,应至少提前1年通知中央办公室,并从下一年的1月1日起生效。

已有2年末交清会费的国家委员会的会籍将被中止直至会费交清为止。会籍中止期间,该国家委员会无权占有理事会席位,无权收到委员会文件或出版物,无表决权。

会籍中止5年的成员则被认为退出委员会。


第二款 理事会

理事会会议的日期和地点由理事会在会议上或通过函件确定。

陪同理事会成员(参加会议)的专家不得超过3人。

委员会主席可以自行决定或根据----国家委员会至少在理事会会议之前2个月提出的书面要求,邀请观察员参加会议。

中央办公室应在会前3个月之前将会议通知,议程和所需文件发给各国家委员会。末列人议程的任何其他事项经到会成员的多数同意后,可以予以讨论。

半数成员出席会议即构成法定人数。不允许委托投票。委员会主席一般不投票,但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目相等时,主席应决定采取的措施。弃权不算作投票。

可以请各国家委员会通过信函对某一问题进行表决。

投票单上应标明中央办公室根据章程规定受理投票的截止日期。投票单由中央办公室寄出,要保证各国家委员会在发出1周内收到。

理事会的决定应通报各国家委员会。


第三款 执行委员会

12个授权提名执行委员会成员的国家委员会应由理事会选举确定。选举时应考虑地理分布的平衡,技术工作的参与,以及被提名执行委员会任务的人员的资格。

不管何种原因,只要国家委员会愿意,它可以自由变换它所提名的成员或代表。但任何变动都应尽早报告中央办公室。

每个执行委员会成员可以由专家陪同,但不能超过1名。

委员会主席可以自行决定或根据----国家委员会在会前2个月以前提出的书面要求,邀请观察员(参加会议)。

选举受权提名执行委员会成员的国家委员会前8个月,中央办公室应请所有国家委 员会在3个月内提名候选国家委员会名单。

中央办公室应询问被提名的国家委员会是否愿意作候选人,如果愿意,则应提交候选人(如可能,包括代理人在内)的姓名和资格。

中央办公室在不透露推荐者名称的条件下,把己同意作为候选人的国家委员会名单, 连同其他有关情况发给所有国家委员会。

选举将在执行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之前举行的理事会会议上用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执行委员会在会议上所作决议应至少获得投票成员总数2/3 以上多数票才能通过。

以通讯方式作出决议也需要获得投票总数2/3 以上多数票,若投票数少于寄出总票 数的一半,则把决议延缓到下次会议上再作决定。

弃权不算作投票。

对委员会财政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应提交给理事会确认。


第四款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和系统地复审国际标准。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应根据理事会批准出版的IEC/ISO导则进行工作。

承担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国家委员会有责任保证积极进行工作并不遗余力地使工作尽早取得满意的结果。


第五款 新当选主席

中央办公室应在现任主席任期第2年的理事会会议前8个月,邀请国家委员会在3个月内提名当选主席候选人。若被提名者接受提名,则中央办公室在不透露提名者的情况下,把候选人名单发给各国家委员会。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多于1名,则在理事会会议上通过秘密投票表决。


第六款 主席

如果主席在任期的头两年去世、不称职或辞职,中央办公室应立即邀请国家委员会在 3个月之内提名接班人。若被提名者接受提名,中央办公室在"不透露提名者的情况下,把 候选人名单送各国家委员会按章程第二十三条程序2投票表决。选举期间,上届主席应作为执行主席。

如果主席在任期的第3年去世、不称职或辞职,新当选主席应立即接任主席职务。


第七款 副主席

中央办公室应在每位副主席任期届满前的理事会会议前8个月,邀请国家委员会。在3个月内提出候选人。

若被提名者接受提名,则中央办公室将名单发给各国家委员会并不透露提名者的名 字。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多于1名,则在理事会会议上通过秘密投票表决。

如果需要,副主席可以代表主席行事或根据官员间达成协议,行使其他职权。


第八款 司库

司库的选举程序与副主席的选举程序相同。


第九款 财务

按规定国家委员会应在每年上半年向中央办公室交纳会费,一次付清。如果国家委员会愿意,他们也可以在每年第1和第3季度各付会费的一半。

拖欠会费的国家委员会应根据理事会的决定付额外的利息。

委员会只为主席、上届主席(或新选主席)和司库执行公务时有关的食宿和交通支付费用。

支付委员会花销的支票必须由主席、司库、秘书长申任意2 个人和1名被管理局授权的中央办公室职员签字。


第十款 语言

代表在会议上可以使用英语、法语和俄语这3 种委员会官方语言。必要时,中央办公室应保证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会议上用1种官方语言表达的意见将被翻译成另外2 种语言。

委员会其他机构的会议上,发言用英语和法语,倘若发言者所属国家委员会按要求保证把其他语言翻译成英语和法语,则其他语言也可以便用。

委员会以英文、法文和俄文出版国际标准。

前苏联国家委员会代表中央办公室翻译出版俄语文本,免费供应中央办公室一定的份数。

把委员会的标准译成非官方语言文本可由正式使用相应语言的国家委员会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该国家委员会应征得秘书长的许可,并寄给中央办公室1份翻译文本,说明是根据哪个正式文本翻译的,及附有保障翻译准确的信函。包括这类翻译内容的文件或出版物应刊登声明,声明出版该文本'号经委员会许可的。

中央办公室经理事会的批准,可以出版委员会出版物的非官方语言的译本。

与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工作有关的文件和信件,会议记录和最后的草案应根据理事会批准出版的IEC/ISO 导则编写。


第十一款 委员会的国际标准

委员会发行的国际标准以前言为先导,前言申应包括理事会批准出版的IEC/ISO导则中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款 复制权

国家委员会在本国复制委员会的文件和出版物作一般性分发的权力应以理事会规定的条件为依据。国家委员会应努力防止在其国家内未经许可即复制委员会出版物。


第十三款 程序规则的修改

修改议事规则的提案应按章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送交理事会。

按章程第二十三条程序1表决章程修改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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