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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 办法的通知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重庆)国际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17-11-16

              

 

江北科委发〔2013〕9号

 

重庆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

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江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北区科委

                         2013年4月25日

 

 

 

 

重庆市江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鼓励调动辖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本地区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加大专利技术转化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北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资助及奖励工作。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从区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江北区专利资助资金应用于企业科技攻关、技术创新和专利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条  江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实行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资助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专利和涉外发明专利。

 

第二章   专利资助

第五条 专利资助范围

(一)专利申请     资助及授权资助的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应为江北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个人。

(二)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国外发明专利或PCT国际专利,专利第一申请人地址应归属于江北区行政区域内。

第六条  对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实施资助。

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给予资助,标准如下:

1. 发明专利:1000元/件;

2.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200元/件;

3. 涉外发明专利:2000元/件,每项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受理。

第七条  对专利授权实施资助。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给予资助,标准如下:

1. 发明专利:5000元/件,维持3年以上的发明专利再一次性资助3000元/件。

2. 实用新型专利:1200元/件。

3. 外观设计专利:600元/件。

4. 涉外发明专利:获得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30000元/件,获得其他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10000元/件,每项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

第八条  发明专利受理和授权件数占申请专利资助总数20%以上的单位,年度专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他单位年度专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个人年度专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九条  专利资助时间范围:当年资助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受理或授权的专利。

第十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每项专利申请只享受一次资助,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专利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仅能就其中一项专利申请专利资助:

(一)就同一技术方案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

(二)就同一技术方案的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配比申请多项发明专利的;

(三)就相近似的图案与色彩的结合申请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的。

 

第三章 专利奖励

第十一条  设立以下专利奖励:

(一)江北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推进奖;

(二)专利申请及发明专利奖励;

(三)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奖励。

第十二条  江北区专利奖励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江北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推进奖

1. 企业拥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

2. 获得国家授权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著作权等资质认证。该知识产权对参评产品的技术、市场起到重要推进作用。

3. 参评产品性能稳定,在同类产品中市场占有率高。

4. 该专利在申报奖励时无专利权属纠纷。

5. 参评产品被列入国家、市级科技攻关、产业化项目,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名牌产品的在评选时优先。

6. 每个企业限申报一个产品参选。

7. 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推进奖奖励金额评审后由区知识产权局报区科技经费使用审议小组批准。

(二)专利申请及发明专利奖励

1. 专利申请奖励:当年度专利申请量达50件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达到100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达到200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2. 发明专利申请奖励:当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件以上并进入实审阶段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达到10件以上并进入实审阶段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达到20件以上并进入实审阶段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 发明专利授权奖励:当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达到10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达到20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奖励

1. 对在代理江北区专利申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其当年代理本地区的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及增量、有效投诉及无效申请等进行综合评议,择优奖励。

2. 申请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奖励的单位,必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在江北区内当年代理授权的专利不低于100件,其中职务发明专利数量占60%以上,且年增幅达20%以上。

3.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奖励金额按其在区内代理并获授权的专利件数进行计算,发明专利奖励5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元/件,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申报事项

第十三条  资助奖励申报材料

(一)专利资助报送材料

1. 职务发明需提供:

(1)《重庆市江北区专利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审批机构颁发的专利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证书及复印件;

(3)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4)缴纳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2. 非职务发明需提供:

(1)《重庆市江北区专利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审批机构颁发的专利授权证书及复印件;

(3)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4)缴纳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出具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6)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

(二)专利奖励报送材料

1. 重庆市江北区专利奖励申请表一式二份。

2. 年检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3. 授权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4. 相关财务报表(复印件)。

5. 其他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专利资助奖励程序

1. 专利资助奖励申报时间应为当年1月1日至10月1日,超出当年12月1日仍未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 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向江北区知识产权局申报。

3. 江北区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资助和奖励申请报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4. 江北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资助奖励申请进行综合评估,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在专利方面有违法行为或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江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的,经查证后,撤消其称号,并追回奖牌和奖金,并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江北区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区科技经费实际情况对专利资助及奖励经费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北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江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江北科委发〔2008〕27号)废止。

 

附件:1. 重庆市江北区专利资助申请表

          2. 重庆市江北区专利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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