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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章程和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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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01

章程


第一条  名称

1.1本组织的名称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缩写名称为"ISO"。


第二条  宗旨

2.1本组织的宗旨是在世界上促进标准化及其有关活动的发展,以便于国际物资交流和服务,并发展在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中的合作。

2.2作为达到这些目的的措施,本组织可以:

2.2.1采取行动以便标准和有关活动在世界范围内的协调。

2.2.2制定和发布国际标准并采取措施以便在世界范围内实施。

2.2.3就其成员国和其技术委员会的情报交流作出安排。

2.2.4与对有关问题感兴趣的国际组织合作,尤其是应他们的要求,承担有关标准化课题的研究。


第三条  成员

3.1本组织的成员应是3.1.1条所定义的成员团体和3.1.2条所定义的通信成员和注册成员。

3.1.1成员团体应是那些在各国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并按照议事规则被接纳为本组织成员的国家标准化团体。

3.1.2对标准化感兴趣而本国又没有成员团体的国家团体,可以按照理事会规定的程序,登记为无投票权的通信成员或注册成员。

3.2每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团体被接纳为成员团体。


第四条  权限

4.1成员团体在全体大会上或以通信投票方式进行投票作出的决定,均构成本组织的决定。

4.2本组织以批准国际标准的方式所作出的决定,对各成员属于推荐性质,每个成员有采纳或不采纳的自由。


第五条  组织机构和官员

5.1本组织的机构设有全体大会、理事会、技术管理局、技术委员会和中央秘书处。

5.2本组织的官员是主席、两位副主席、司库和秘书长。


第六条  全体大会

6.1全体大会是本组织官员和各成员团体指定代表组成的会议。尽管代表可以有观察员陪同,但是每个成员团体只可指定不超过3名正式代表。

6.2全体大会的主席是本组织主席。

6.3作为常规,全体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6.4除本章程另有规定者外,会议期间全体大会掌握本组织的各种权力。

6.5全体大会上每个成员团体只有一票表决权。

6.6通信成员和注册成员可以作为观察员参加全体大会。

6.7全体大会为制定组织政策而成立的咨询委员会应向所有成员团体和通信成员开放。


第七条  理事会

7.1本组织的运作应由理事会根据成员团体所制定的政策进行管理。理事会由ISO官员和根据议事规则指定或选举产生的18个成员团体组成。在任何情况下,ISO官员在理事会中不能代表任何成员团体。

7.2理事会中的成员团体应根据议事规则指定或选举产生。

7.3ISO主席应主持理事会。如果主席不能主持或不主持理事会,则理事会应由主管政策的副主席主持。

7.4理事会应向每届全体大会报告本组织的活动情况和今后计划。

7.5为了实现本组织的宗旨和战略目标,主席在征得理事会同意后可以设立特别顾问组,该小组成员应特别从外部吸收那些对国际标准化甚感兴趣的组织的执行官员参加。这些小组成员应主席邀请以个人身份而不是以成员团体代表的身份参加小组工作。小组的建议提交给理事会用以采取有关行动。


第八条  技术管理局

8.1技术管理局由1名主席和理事会根据议事规则任命或选举的12名其他成员团体组成。

8.2理事会确定技术管理局的职权范围,并赋予技术管理局以必要的职责。

8.3技术管理局在本组织制定的政策范围内,负责技术委员会机构的全面管理。批准成立或解散技术委员会,修改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导则。处理技术委员会活动的所有战略计划、协调、运作和管理。

8.4技术管理局可根据需要成立特别技术顾问小组协助履行其职责。

8.5技术管理局应按理事会规定的时间向理事会汇报。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

9.1技术委员会由技术管理局建立,并在其监督下进行工作。

9.2对已获准成立技术委员会的课题感兴趣的每个成员团体都有权参加该委员会。

9.3每个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计划应由技术管理局批准。不同意见应有书面说明。


第十条  中央秘书处

10.1中央秘书处出秘书长和本组织所需职员组成。中央秘书处位于本组织所在的同一地点。

10.2每个成员团体都应尊重中央秘书处职员所承担责任的国际性质,在他们履行职责时不应企图对他们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  主席

11.1主席由成员团体在全体大会上或根据议事规则用通信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11.2他应是本组织一个成员团体所属国家的公民。

11.3他应主持全体大会和理事会。

11.4他在主管政策的副主席和司库的帮助下,监督秘书及其高层官员的活动。


第十二条  副主席

12.1两位副主席,一个主管政策,一个主管技术,由全体大会选出。

12.2他应是本组织中一个成员团体所属国家的公民。

12.3主管政策的副主席应协助主席和理事会制定有关本组织的基本政策的建议和决议,在主席不能行使职责时,代行其职责。

12.4主管技术管理的副主席应主持技术管理局,在主管政策的副主席不能行使其职责时,

代行其职责。

12.5主管政策的副主席任期2年,其任期开始的时间应与当选主席一致。

12.6主管技术管理的副主席任期为3年。

12.7如主席逝世、辞职或不能胜任时,主管政策的副主席接任主席职务直至新主席选出。

12.8如主席和主管政策的副主席逝世、辞职或不能胜任时,主管技术管理的副主席应接任他们的职务直至新主席选出或新的主管政策的副主席被任命。


第十三条  司库

13.1司库由理事会任命,任期3年。

13.2他应是本组织中一个成员团体所属国家的公民。最好是本组织所在国的公民。

13.3他是本组织财务负责人,应就所有财政事务向理事会提供咨询,并将其对经过审核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意见提交理事会。他应协助秘书长准备并提出年度预算和经管本组织财务。

13.4司库应向全体大会提交年度财务审核报告,并在需要时附上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秘书长

14.1秘书长是本组织的主要行政官员,是中央秘书处的首长。他应由理事会任命,任期不定,根据理事会意愿任职。

14.2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有关秘书长的权限和工作范围由理事会规定。

14.3理事会负责制定秘书长处理中央秘书处工作的规则,并定期复审这些规则。

14.4除本章程特别规定外,秘书长在履行职责时,不应寻求或接受任何成员或本组织之外任何当局的指示。


第十五条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15.1本组织可与对标准化或有关活动部分地或全部地感兴趣的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合作条件由理事会制定。


第十六条  财务

16.1本组织的经费来源于各成员的会费和捐款以及出版物的销售。是否接受其他来源的资财(如赠与等)由理事会考虑决定。

16.2成员的会费按议事规则交纳。

16.3每个成员对本组织所承诺的财务负担应限于其每年的会费。

16.4理事会可应其他国际组织的请求或代表他们开展本组织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并可接受对这项花费的付款。

16.5理事会应向成员团体提交下一年的财务预算。

16.6司库应采取必要步骤来妥善保存和恰当管理本组织的资金。

16.7本组织的账目应经理事会指定的专业会计师充分核实并每年向成员团体提交。该会计师的证书应作为其工作正确性的证据。


第十七条  本组织所在地与性质

17.1本组织所在地应由本组织确定。除另作决定外,本组织在瑞士日内瓦。

17.2只要本组织所在地是在瑞士,如有必要,应根据瑞士民法第60条及其以后各条采取措施,来保证本组织的法律地位。如果本组织所在地另移别处并且采取类似法律步骤被认为有利的话,应根据理事会的决定采取这些步骤。

17.3除非本组织所在地根据17.2条移到别地,本组织成员及其官员之间需进行法律调解的争端应诉诸共和国和日内瓦区法院按照瑞士的法律予以判决。


第十八条  语言

18.1本组织语言为英语、法语和俄语。俄罗斯联邦成员团体将承担所有俄语与其他语言的互译工作。

18.2本组织发行的国际标准、技术报告和指南,及全体大会和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均用英语、法语和俄语。

18.3各成员团体可将本组织发行的第十九条中的出版物和文件自行翻译成其他语言。翻译现行的国际标准、技术报告和指南应经本组织承认其为正式译本,如果其准确程度业经使用相关语言的成员团体向秘书长进行认可的话。这样认可的译本应有一项说明,大意是:已经本组织承认的正式译本。

18.4理事会、技术管理局以及技术委员会和全体大会的各委员会的工作,可用18.2条所述三种语言中的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核实的语言。

18.5本组织的信件往来可用18.2条所述三种语言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合适的文字。成员间的信件往来可用其他语言。


第十九条  本组织的出版物和文件

19.1本组织可以发行下述类型的文件:

19.1.1国际标准;

19.1.2为研究用的技术报告、指南和文件;

19.1.3技术委员会内部工作进度报告;

19.1.4全体大会、理事会、技术管理局和技术委员会会议记录;

19.1.5有关本组织及其成员工作的各种出版物和文件。


第二十条  修订章程与修改基本政策

20.1修订本章程可由全体大会、理事会或至少有5个成员团体提出。通过修正案需要成员团体的3/4票投赞成票。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成员团体的名称应报告理事会并提供给各成员团体。

20.2全体大会或理事会认为是修改基本政策时,应遵循上述第20.1条所规定的同样条件。


第二十一条  议事规则

21.1本组织的运作细节在议事规则中规定。

21.2修订议事规则可由全体大会、理事会或至少5个成员团体提出。通过修正案需要成员团体的多数投赞成票。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成员团体的名称应报告理事会并提供给各成员团体。


第二十二条  法律规定

22.1本组织所在国家的法律适用于本章程或本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的任何情况。

22.2如果在解释本章程或议事规则时出现偏差,应以法文本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组织的解散

23.1有关解散本组织的建议,在提出表决前,应得到全体大会或者理事会或者成员团体的l/4的支持。解散本组织需要3/4的成员团体投赞成票。

23.2本组织在解散时,由理事会决定对本组织经费和财产的处理办法。




议事规则


第一款  成员

1.1任何想成为一个成员团体的标准化团体应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表明其接受本章程和议事规则。秘书长应立即将申请提交理事会,以便特别确定:

1.1.1是否该国已有其他团体参加了本组织。

1.1.2提出申请的团体在该国标准化领域中是否被认为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

1.2理事会决定是否接纳申请团体为本组织新成员。

1.3接纳新成员须得到理事会14个成员投赞成票。如果达不到这个多数票,申请成员可向本组织提出要求,该问题将提交所有成员团体,须获得成员团体3/4投赞成票时方可被接纳为新成员。

1.4每个成员团体在被接纳为成员时,应同意交纳其年度会费。

1.5任何成员团体如想退出本组织,应至少在日历年度结束前6个月前发出通知。

1.6任何一个成员团体在本年12月31日前尚未交纳会费,从下一个年度的1月1日起将被暂停会籍。

1.6.1在暂停会籍期间,它没有投票权或在全体大会或本组织的任何其他机构享有席位。甚至可能被取消免费获得本组织出版物或文件的权利。

1.6,2在暂停会籍期间,成员团体只须交清所欠会费即可恢复成员地位。

1.7在暂停会籍而恢复成员地位后,成员团体可得到暂停会籍期间本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技术报告和指南。

1.8如果被暂停会籍的成员团体连续3年不交会费,应被认为已从本组织成员资格中被除名。

1.9按照上述1.8款已经不属于本组织的成员团体,如果要求再度被接纳,理事会将根据财务情况决定本组织对其重新接纳问题。


第二款  全体大会

2.1作为本组织的业务会议,全体大会通常由秘书长召集,一年召开一次。原则上会期定为两到三天,并应与理事会联合召开。全体大会的特别会议应根据主席的指示或应理事会中9个成员团体或1/5成员团体的要求予以召开。

2.2会议的日期和地点由理事会决定,并由秘书长在会前至少6个月用挂号信向全体成员发出通知D作为常规,三次全体大会中至少应有一次在日内瓦以外召开。

2.3会议议程和必要的有关文件应由秘书长在会前至少两个月发送各成员团体。

2.4全体大会的决议应由出席并参加投票的成员团体的多数票通过。

2.5如果事先通知秘书长,则允许委托投票。一个成员团体除本身外只可以代表另一个成员团体。

2.6成员团体的多数构成法定人数。

2.7全体大会设立的政策制定委员会的主席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建议由理事会任命,任期3年。这种主席可以被两次连续任命。

2.8本组织不负担成员团体指定代表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第三款  理事会

3.1被指定或选人理事会的成员团体的任期为2年,从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3.1.1根据理事会提出并经大会批准的准则,对本组织贡献最大的5个成员团体应被自动指定为理事会的常任成员。这些准则应至少每3年复审并确认或修改一次。

3.2理事会成员团体由全体大会选举产生,在不召开全体大会的年份经通信投票选举产生。每年全体大会前5个月,或在不召开全体大会的年份的5月1日,秘书长将向全体成员团体征询对理事会成员的提名,以填补年终理事会要出现的空缺。提名应于3个月内提出,不包括被提名的成员团体在内,至少要有3个成员团体的支持。在提名结束时,秘书长将所有递交来的提名分发各成员团体,根据情况在全体大会上或用通信投票选举。理事会候选提议者的名字将不予披露。理事会成员的空缺将由得票最多的成员团体填补。

3.3如果选进理事会的某一成员团体,在任职期间按照第1.6款被暂停会籍,在暂停持续6个月后,秘书长应宣布席位空缺并将按照第3.2款所规定程序进行补缺。

3.4秘书长根据主席或7个理事会成员团体的要求召开理事会。

3.5通常每年召开3次的理事会会议日期和地点由理事会在会议上或用通信方式确定。

3.6会议通知、议程和必要的有关文件,秘书长最迟应在会议前6个星期寄给理事会成员。

3.7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出席会议的每个理事会成员可以派一名代表,该代表由成员团体指定或选举产生,任期2年,并将其姓名通知秘书长。特殊情况下,经主席批准,成员团体的代表可以由一名专家陪同作为观察员与会。

3.8本组织不负担理事会成员团体代表的食宿、交通费用。

3.9在理事会会议上,按出席成员的多数票作出决定。10个有投票权的成员团体构成法定人数。不允许委托别人投票表决。只有在理事会成员团体投票各半时,主席或代理主席职务时的主管政策的副主席,才享有一票资格。

3.1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或必要时,理事会可采用通信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由理事会成员团体的多数作出决定。当理事会在年底四周前进行通信投票时,到12月31日任期届满的理事会成员,在法定表决期限内,有权在任期满后寄送其投票。

3.11秘书处、司库和副主席可以对理事会考虑的任何事务发表意见,但在表决时没有投票权。


第四款  技术管理局

4.1根据理事会制定的准则,在技术委员会机构中责任最大并且产量最高的4个成员团体应自动被指定为技术管理局的连任成员。这些准则应至少每3年复审、确认或修订一次。

4.2技术管理局的8个成员应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他们可以被连选连任。取得合法任命的成员团体至少应承担一个技术委员会或分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4.2.1不被自动任命为技术管理局成员的8个成员的选举,也应按4.1款规定的准则进行。在这里,4个技术管理局的席位给予列在5至12位的成员团体;4个席位给予列在13位以后的成员团体。

4.2.2每年5月1日,秘书长应邀请成员团体提名填补将在本年年底出现的技术管理局的空缺。提名应在4.2款和4.2.1款规定的合法成员团体中产生;在3个月内提交;应具有不包括被提名者在内的至少3个成员团体的支持。每个被提名的成员团体必须已经表示同意当候选人。提名结束后,秘书长应把提名分发给各成员团体以便由理事会在下次会上选举或通信投票选举。提名者的姓名将不予披露。在根据4.2.1款规定的小组中,得票最多的成员团体当选为技术管理局成员。

4.2.3成员团体提名或理事会选举中,应考虑本组织的技术管理局成员在地理分布上和工业发展的平衡。

4.2.4技术管理局开会时,每个成员团体只能派一名代表与会,其姓名应通知秘书长,该成员通过任命或选举产生。


第五款  技术委员会

5.1可以由一个或更多的成员团体、一个技术委员会或全体大会的委员会、秘书长或ISO以外的组织提出进行一项标准制定工作的要求。

5.1.1原则上这样一项要求应附有说明,尽量清楚地阐明设想的范围以及按照倡议者意见进行这个项目的理由。

5.1.2秘书长应征求成员团体是否同意成立一个技术委员会研究所建议的工作。在此之主前,如有必要,应进一步弄清楚要求。如成员团体的答复是肯定的,他们应表明是否将积极参加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或者仅仅是了解其活动情况。

5.1.3秘书长应把收到的答复连同有关情况递交技术管理局。

5.2如果多数投票成员团体不反对授权成立一个技术委员会,并至少有5个成员愿意积极参加其工作,在技术管理局确信这项工作具有国际重要性的条件下可授权建立这样一个技术委员会。

5.3除非得到技术管理局批准,技术委员会不应超出为其规定的工作范围。

5.4由技术管理局指定一个成员团体担任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作为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工作时,该成员团体应严守中立,并明确划清其作为成员团体和作为秘书处所提建议之间的界限。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就其工作和来往文件来说,对技术管理局负责。

5.5除非技术管理局另有规定,所有问题都应由参加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团体亲自投票或用通信方式投票的多数来决定。

5.6技术管理局应颁布技术委员会工作导则。这种导则应包含ISO的工作原则是协商一致的概念。

5.7技术委员会就某项国际标准达成协议时,它的建议应送交秘书长,以便提请各成员团体批准。

5.8本组织不负担技术委员会成员或其秘书处的费用。

5.9任何成员团体如果认为技术委员会的行动或没有行动不符合本章程、本议事规则或由技术管理局颁布的导则,或不符合国际贸易和商业的最大利益,或不符合安全、健康或环境保护等公共因素时,可以提出申诉。申诉将根据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导则予以接收和裁判。

5.10理事会对未解决的申请持有终审权,并批准技术管理局提出的对申诉程序的任何修正建议。


第六款  主席

6.1主席任期包括1年当选主席和2年主席,任期从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届满。

6.2他不能再次当选。

6.3在主席任期届满前24个月,秘书长应提请成员团体于两个月内提出主席候选人。

6.4每项提名应包括提议者的声明,表示候选人赞成提出他的名字。

6.5秘书长应把提名通知各成员团体,但不说明提名人的名字。

6.6如果主席在没有召开全体大会的年份选举,选举将用通信投票方式进行口投票结果由主席给予证明。

6.7如果主席逝世、辞职或不胜任,当选主席将接替主席的职责。在没有当选主席时,秘书长应提请提名未满任期内的主席候选人并安排选举,必要时采用通信投票。


第七款  副主席

7.1副主席任期从1月1日开始,3年后到12月31日届满。他不应与主席同时届满。

7.1.1副主席可以连任两届。

7.1.2每个副主席任期届满前6个月,提名委员会应提出下届副主席候选人提交全体大会批准。

7.2如果副主席逝世、辞职或不胜任,理事会应选一名余留期内的新的副主席,必要时采用通信投票。


第八款  司库

8.1司库任期从1月1日开始,3年后到12月31日届满。理事会可以用3/4理事会成员国的赞成票随时结束对司库的任命。

8.2司库可以连选连任一届。

8.3在司库任期届满前6个月,提名委员会应提出下届司库的候选人,交理事会任命。

8.4如果司库逝世、辞职或不胜任,理事会应选一名余留任期内的新司库,必要时采用通信投票。


第九款  秘书长

9.1秘书长是代表本组织的签署人。

9.2秘书长有参加各种会议并发表意见的特权,但没有投票权。

9.3秘书长的财务和雇佣条件由主席确定。


第十款  财务

10.1本组织的财务年度是日历年度。提交给各成员团体年度账目的日期应不迟于下一年的4月1日。

10.2经理事会批准提交给各成员团体的下一年预算应不迟于11月1日。

10.3成员团体的会费,由分摊给他们一定的单位数和每个单位所规定的金额值来确定。

除非本组织另有决定,每个财政年度的单位值均由理事会确定。

10.4除本组织另有决定外,理事会在与有关方面商谈后,确定分摊给新成员的单位数;同样,总是在与有关方面商谈后,理事会可以修改分摊给现有成员的单位数。全体大会可以制定其他的依据来确定成员的会费。

10.5本组织对第三方财务承诺或其他有关承诺的任何文件,应有两个人签字。被授权签署人是秘书长和秘书长指定并经司库同意的中央秘书处的职员。在特殊情况下,经司库同意,秘书长可以指定其他签署人。

10.6每年由理事会任命审计员(专业会计师)。


第十一款  本组织的出版物和文件

11.1具有版权的本组织出版物和文件,成员团体可按照理事会所规定的条件予以复制或发行。


第十二款  通信投票与选举

12.1遇到按本章程和本议事规则将问题提请成员团体进行通信投票时,除按第二十、二十一和二十二条投票期为4个月外,如果有表决权的均已投了票,或者二个月的期限到期,不管何者在先,投票均告结束。

12.2遇到按议事规则规定将问题请理事会进行通信投票时,如果有表决权的均已投了票,或者4个星期的期限到期,不管何者在先,投票均告结束。

12.3理事会应确定所有选举应采取的程序,并在理事会另有决定前遵守执行这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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