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服务大厅 > 质量管理
服务基本信息

生产许可

服务描述

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于具备某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予的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生产许可办理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定和发证

1.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六)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4.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服务基本信息

认证认可

服务描述

一、工作流程  

(一)报批材料的审核    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立项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报批材料由技术专家组秘书处向国家认监委研究所进行申报。暂未成立技术专家组的,由标准起草单位向国家认监委研究所进行申报。报批材料应包括:   

(1)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报批公文1份;  

(2)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申报单1份;  

(3)     标准草案(报批稿)4份;   

(4)     标准草案(报批稿)英文版(必要时)3份;  

(5)     《编制说明》2份;   

(6)     《征求意见表》(书函征求意见时)1套;  

(7)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1份;   

(8)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会审(函审)结论表》(复印件有效)1份;  

(9)     涉及专有技术、专利等的声明材料1套;   

(10) 主审委员确认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会审(函审)修改意见汇总表》2份;  

(11) 《会议纪要》或《函审报告》2份;   

(12) 主审委员确认的标准草案(送审稿)修改稿1份(复印件有效);  

(13) 有验证要求的项目,需提供验证原始材料1套(复印件有效);  

(14) 采用国际标准的应提供被采用的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各1份;  

(15) 相应国内外标准对照表(必要时)1份;   

(16) 计划内容有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计划调整申请表》1份;  

(17) 强制性标准应提供英文摘要和《强制性行业标准通报表》各1份。    国家认监委研究所接到报批材料之后,核对报送标准的数量和名称,由接收人和报送人在《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报送材料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国家认监委研究所依据《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审定稿)》第四十条的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报批材料的完整性,核对报批材料(纸质版)与“认证认可行业标准(RB)管理信息系统”中报批材料(电子版)的计划号和名称是否一致,并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报批材料确认清单》。报批材料符合要求的,进入审查流程,转至相应的审查人;报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技术专家组秘书处/起草单位根据《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审定稿)》第四十条的要求补充材料。


(二)报批材料的审查    审查人接到审查任务后,依据GB/T1.1和GB/T20000.2对标准编写的规范性和标准内容是否按审查专家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进行审查,对于需要修改的报送材料,联系技术专家组秘书处/起草单位,由秘书处/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审查过程中需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报批审查工作进度记录表》。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报批审查签署单》,签署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包括:建议通过审查;建议退回。对于符合审查要求或修改后符合审查要求的,建议通过审查;对于不符合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要求的,建议退回。  


(三)审查结论的复核    部门负责人对审查后的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发现问题的退回审查人修改。复核合格后,签署复核意见。国家认监委研究所所领导对复核后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四)标准材料的上报    国家认监委研究所对完成审核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汇总,起草标准报批函(研究所公文),连同标准报批材料上报国家认监委科技与标准管理部。  


(五)材料归档    国家认监委研究所对批准发布后的标准材料进行归档管理,归档的材料为报批材料清单中(1)-(17)各1份、批准后的标准草案以及批准发布文件。  


(六)出版发行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国家认监委研究所送出版社进行出版印刷,由研究所组织相应的发行工作。  


(七)备案    国家认监委研究所在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标准备案,备案的材料包括: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公文;编制说明;标准发布稿;申请备案函。  



二、工作时限 

1  报批材料的审核5个工作日内 

2 报批材料的审查 ,每个标准40个工作日

3 审查结论的复核 ,10个工作日内

4  标准材料的上报 ,5个工作日内   

 


服务基本信息

产品认证

服务描述

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
 
1 产品认证申请
1.1 凡具有法人地位、并承诺在认证过程中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的企业,均可作为“申请人”在网上或以书面向产品处提出认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1.2 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合格后,将向申证企业发出“认证收费通知”和“送样通知”。
1.3在确认申证企业已交纳认证费用后,将向检测机构/CB实验室下达测试任务。
1.4申证企业接到“送样通知”后,应及时按要求将样品送交指定的检测机构/CB实验室.检测机构/CB实验室收到样品并确认无误后,通报并开始按认证时限进行计时。


2 产品型式试验
2.1 接到样品后检测机构/CB实验室将按申证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检测试验。
2.2型式试验合格后,检测机构/CB实验室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送交进行评定。


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3.1 对初次申请认证的企业,在收到检测机构产品试验合格结果的报告后,将向申证企业发出工厂检查通知,同时向工厂检查组下达工厂检查任务函。
3.2 检查人员根据《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对申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一定的样品对检测结果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3.3 工厂检查合格后,检查组应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工厂检查报告,送交进行审核评定。


4 认证结果评定及批准认证证书
4.1 合格评定人员接到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审查报告后,根据对认证结果的评定要求做出评定。
4.2 领导将根据评定结果签发认证证书。


5 产品认证标志的购买及使用
5.1 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的企业,应到国家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办理CCC标志使用许可,并应按照国家认监委的《强制性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使用。
5.2 获得标志认证的企业,可到办理标志许可,并应按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使用。


6 获证后的监督
6.1 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认证监督主要包括:
a. 验证工厂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
b. 验证获证产品是否满足认证标准及有关技术条件的要求.
6.2 将按批准的认证监督计划向获证企业发出认证监督检查和年金收费通知,同时向监督检查组下达监督任务通知,获证企业应根据要求做好准备.
6.3 监督检查组根据《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对获证企业进行现场监督,同时按规定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并封样.抽样样品由获证企业按要求送指定检测机构.
6.4 合格评定人员对监督检查组递交的“监督检查报告”和检测机构递交的“抽样检测试验报告”进行评定,评定合格的获证企业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

 

服务基本信息

售后评价体系

服务描述

 

一、售后服务认证评审程序
(一)提交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申请表及附件;
(二)认证中心审查企业申报资格,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委派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施认证评审;
(四)依据评审发现,提出整改要求,综合打分,形成评审结论;
(五)提请评审委员会最终审定;
(六)颁发认证证书。


二、售后服务认证需要提交资料清单
1、企业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年检证明复印件;
3、有效期内的生产/服务许可证或资质证书(法律法规有要求时)及年检证明复印件;
4、申报产品/服务的详细介绍(请分类列出,产品介绍中包括国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格报告);
5、申报产品/服务适用的法律法规/GB标准清单;
6、组织简介(包括本单位经营范围、规模、特色、实力,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利税、技术、产量、质量、销售等方面的地位);
7、组织机构图(含售后服务组织机构图);
8、产品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清单;
9、商品销售方式的介绍;
10、组织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售后服务提供方式描述(网点全直属,全委托,或部分委托等)。如不涉及标准中的某项(如配送安装),请详细说明。以及服务设施投入状况、经费保证情况等介绍。
11、已获的管理/安全等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其他荣誉证书复印件;
12、售后服务管理体系文件及文件清单。

服务基本信息

低碳节能认证

服务描述

     2015年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发改委联合发布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发布的《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的主要明确了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两种形式;建立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明确了认证目录、认证规则、认证证书的制定发布主体;明确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实施程序;明确了信息公开和报送制度;明确了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明确了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节能低碳产品的监管思路是,不断扩大产品范围,鼓励社会机构参与,规范日常使用行为,加大政府的日常监督管理。


  与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有几个突出的变化。一是覆盖的范围更广,将节能产品也纳入认证管理范畴;二是主管管理部门发生重大调整。由发改委牵头变为质检总局牵头、发改委指导相关工作,认证规则的制定由认监委商发改委制定,发布也由认监委负责。在日常工作中,地方质检两局按照相关职责,负责辖区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质量监督管理;三是对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违规行为明确了罚则,并将计入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四是开放国家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节能低碳认证领域,鼓励相关认证机构自行开展相关产品认证业务,对规则采取备案制管理。


  认证制度的出台,是国家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建立国家统一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能够有效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他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

服务基本信息

质量管理体系

服务描述

        质量管理体系(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QMS) ISO9001:2005标准定义为“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通常包括制定质量方针、目标以及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活动。实现质量管理的方针目标,有效地开展各项质量管理活动,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这个体系就叫质量管理体系。


一、质量体系认证的申请
1.1.申请人提交一份正式的应由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或其附件应包括:
1)申请方简况,如组织的性质、名称、地址、法律地位、以及有关人力和技术资源;   

2)申请认证的覆盖的产品或服务范围;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必要时提供资质证明、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咨询机构和咨询人员名单;   

5)最近一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6)有关质量体系及活动的一般信息;   

7)申请人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评价所需要的信息;   

8)对拟认证体系所适用的标准其他引用文件说明。   

1.2.认证中心根据申请人的需要提供有关公开文件。   

1.3.认证中心在收到申请方申请材料之日起,经合同评审以后30天内作出受理、不受理或改进后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方(受审核方)。以确保:   

A.认证的各项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B.认证中心与申请方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C.对于申请方申请的认证范围,运作场所及一些特殊要求,如申请方使用的语言等,认证机构有能力实施认证;   

D.必要时认证中心要求受审核方补充材料和说明。   

1.4.双方签订“质量体系认证合同”。   

当某一特定的认证计划或认证要求需要做出解释时,由认证中心代表负责按认可机构承认的文件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方面发布。   

1.5.对收到的信息将用于现场审核评定的准备。认证中心承诺保密并妥善保管。


二、现场审核前的准备
2.1.在现场审核前,申请方的ISO9000标准建立的文件化质量体系,运行时间应达到3个月,至少提前2个月向认证中心提交质量手册及所需相关文件。
2.2.认证中心准备组建审核组,指定专职审核员或审核组长作为正式审核的一部分进行质量手册审查、审查以后填写《质量手册审查表》通知受审核方,并保存记录。

2.3.认证中心应准备在文件审查通过以后,与受审核方协商确定审核日期并考虑必要的管理安排。在初次审核前,受审核方应至少提供一次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的实施记录。

2.4.认证中心任命一个合格的审核组,确定审核组长、组成审核组代表认证中心实施现场审核。   

A.审核组成员由国家注册审核员担任;   

B.必要时聘请专业的技术专家协助审核;   

C.审核组成员、专家姓名。   

由认证中心提前通知受审核方并提醒受审核方对所指派审核员和专家是否有异议。如以上人员与受审核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受审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但必须征得系认证中心的同意。   

2.5.认证中心正式任命审核组,编制审核计划,审核计划和日期应得到受审核方的同意,必要时在编制审核计划之前安排初访受审核方,察看现场,了解特殊要求。


三、现场审核
审核依据受审核方选定的认证标准,在合同确定的产品范围内审核受审核方的质量体系,主要程序为:
3.1.召开首次会议:  

A.介绍审核组成员及分工;   

B.明确审核目的,依据文件和范围;   

C.说明审核方式,确认审核计划及需要澄清的问题。

3.2.实施现场审核.   

收集证据对不符合项写出不符合报告单.对不符合项类型评价的原则是:   

A.严重不符合项主要指:质量体系与约定的质量体系标准或文件的要求不符;造成系统性区域性严重失效的不符合或可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符合,可直接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   

B.轻微的(或一般的)不符合项主要指:孤立的人为错误;文件偶尔未被遵守造成后果不严重,对系统不会产生重要影响的不符合等。

3.3.审核组编写审核报告做出审核结论,其审核结论有三种情况:   

1)没有或仅有少量的一般不符合,可建议通过认证;   

2)存在多个严重不符合,短期内不可能改正,则建议不予通过认证;   

3)存在个别严重不符合,短期内可能改正,则建议推迟通过认证。

3.4.向受审核方通报审核情况、结论。  

3.5.召开末次会议,宣读审核报告,受审方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

3.6.认证中心跟踪受审方对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效果。


四、认证批准
4.1.认证中心对审核结论进行审定、批准自现场审核后一个月内最迟不超过二个月通知受审核方,并纳入认证后的监督管理。
4.2.认证中心负责认证合格后注册登记颁发由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的认证证书,并在指定的出版物上公布质量体系认证注册单位名录。  公布和公告的范围包括:认证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应信息(产品范围、质量保证模式标准、批准日期、证书编号等)。   

4.3.对不能批准认证的企业,认证中心要给予正式通知,说明未能通过的理由,企业再次提出申请,至少需经6个月后才能受理。


五、认证范围和认证标准的变更
5.1获证企业若需扩大或缩小体系认证范围时,由获证方提出书面申请,提出以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相应的质量手册,由合同管理部审查接受后,需扩大认证范围的签订扩大认证范围合同,需缩小认证范围的,办理原合同更改手续。现场审核时将负责审核扩大认证范围相关要素和部门、生产车间,具体实施按《质量体系认证(审核)实施与控制程序》进行。审核通过后,给予更换认证证书,证书内更改覆盖范围,注明换证日期,但证书有效期不变。
5.2获证企业需变更体系认证标准时(主要指认证标准由GB/T19002-1994idtISO9002:1994改为GB/T19001-1994idtISO9001或GB/T19003-1994idtISO9003:1994改为GB/T19002-1994idtISO9002:1994)须由获证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认证标准相适应的质量手册。现场审核员审核认证标准变更的要素及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按《质量体系认证(审核)实施与控制程序》进行,审核通过后给予更换认证证书,更改认证标准,注明换证日期,但证书有效期不变。

服务基本信息

环保管理体系

服务描述

 内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大致可分下列几个步骤进行:
1、 确定任务。如果是例行审核,则按年度计划规定进行;如果是特殊审核,则是明确目的和受审的部门或条款。每次审核还要明确采用的依据。任务确定后要按程序由有关领导批准下达。
2、 审核准备。由管理者代表指定审核组成员组成审核组。审核组长应领导全组编制好具体的审核计划日程表并把审核任务分配到每个审核组成员。每个审核员应编制检查表,经组长审核后实施。同时全组应集中有关文件(如标准、手册、有关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加以审阅。审核计划日程表确定后应及早通知受审部门负责人征得同意,并请他决定一位部门的发言人及陪同人员。
3、 现场审核。审核组应准时到达审核现场,召开一次正式的首次会议,说明审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和方法。如果是例行审核,而且只对一个部门进行审核,这种首次会议可以适当简化。现场审核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标准或其他文件的规定为准则,收集客观证据,作出公正的判断。如发现不合格,要按规定填写不合格报告,并请受审部门领导对事实表示认可(签字)。现场审核以末次会议结束。在末次会议上,审核组应报告审核结果,宣读不合格报告,并请受审部门负责人填写纠正措施计划
4、 编写审核报告。审核组长应按规定格式根据审核结果编写审核报告。此报告经管理者代表审定后正式下达给受审部门。
5、 纠正措施的跟踪。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审核组对纠正措施计划的进行跟踪验证。
6、 全面审核报告的编写和纠正措施计划完成情况汇总分析。如果是例行审核,则在所有的部门及条款审核完成后(一般是一年后),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各部门的审核报告,汇总编写出一份全面的审核报告,并分析评价整个体系的有效性;还要与上次内审结果相比较,评价其进步情况;同时对全年各部门实施纠正措施加以汇总分析。这种结果均应上报最高领导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之一。
以上各个步骤均应在内审程序中明确规定。内审程序应根据每个组织的实际情况编制,但这些主n要步骤的内容都是不可以缺少的。

服务基本信息

安全管理体系

服务描述

一、安全管理体系包括:
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指与食品链相关的组织(包括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的企业和团体)以GMP和SSOP为基础,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即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为核心,融入组织所需的管理要素,将消费者食用安全为关注焦点的管理体制和行为。
2、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是组织在整体或特定范围内建立信息安全方针和目标,以及完成这些目标所用方法的体系。它是直接管理活动的结果,表示成方针、原则、目标、方法、过程、核查表等要素的集合。
3、EHS体系——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EHS管理体系:EHS是环境 Environment、健康Health、安全Safety的缩写;中文全称: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EHS管理体系是环境管理体系(EMS)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两体系的整合。 


二、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2、“三同时”验收报告
3、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
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计划及报告
5、接触有害因素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6、消防验收报告
7、防雷设施监测报告
8、法律法规/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估
9、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强制性检验报告(叉车、行车、电梯、空压机、储气罐及压力表/安全阀、架空索道、锅炉及压力表/安全阀、压力管道、其他压力容器等)
10、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叉车、电梯、行车、储气罐等)
11、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其复印件
12、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证书,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安全工程师)
13、OHSAS体系文件清单及手册;


服务基本信息

精益管理

服务描述

         推行精益管理模式,对于促进中国企业改革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精益管理有利于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一方面精益管理的出发点就是强调顾客确定价值和顾客拉动,而市场经济的基本动力是用户的需求,另一方面,粗放型与集约型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形式的浪费,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其次,精益营理有利于企业运行模式的改革。在国有企业中,浪费现象严重,产品开发周期长,成功率低,生产过程库存过大,物资积压,造成资金沉淀。运用精益管理方法,将有助于企业改革原有运行模式,消除浪费,使之运转起来。第三,精益管理有利于企业集团的战略实施,发展企业集团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战略,企业集团往往由处在生产过程上、中、下游的一组企业形成,如果在企业集团中运用精益管理,则使每一个企业之间相互协作关系更和谐、更紧密,使每个企业都减少库存,提高资金效率,社会资源浪费会大大减少。中国企业对精益管理的运用正处在起步阶段,当前,推行精益管理模式中,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革新观念,树立精益意识。
中国有些企业过分强调扩大生产规模,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时,片面追求高自动化和高生产效率,而不考虑整个生产过程和需求的均衡性,企业重技术轻管理现象也比较普遍。革新观念.树立精益意识,企业才能有救地遏制浪费,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增强竞争能力。


        2.加强对精益思维的学习和研究。
精益思维是精益管理的核心。西方国家曾建立示范中心,推广精益管理。中国许多企业对精益管理比较陌生,政府和社会应积极引导企业,鼓励企业运用精益管理方法,建立精益企业研究中心和示范中心,举办培训研讨班,灌输精益管理,让企业结合自身情况,按照精益思维原理进行改进和改造活动。


        3.推行精益管理模式应循序渐进。
精益管理不是企业管理活动的全部,它应与企业的其它管理活动相协调,同时,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客观环境不一样,企业管理适宜方法也不一致。精益管理只是生产管理的一种较好模式,具体实施要因地制宜。只有每一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精益原则”,这才真正得到了精益管理的精髓。

服务基本信息

检验检测

服务描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20《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ISO15189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返回顶部